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范围

  新三板交易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新三板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3、新三板股票转让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4、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股票价格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6、有效报价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7、涨跌幅限制

  不设涨跌幅限制。

  8、新交易系统上线的时间安排?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抓紧推进新交易系统的建设,计划于2014 年年中上线运行,按计划首先推出挂牌股票的协议转让,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再逐步实现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在新交易系统正式上线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相关事项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9、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卖挂牌公司的股票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转让经手费,按股票转让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佣金由券商按其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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